吴江摄影家协会

标题: [公告]关于开展2011年度吴江市文学艺术“双优奖”申报工作的通知 [打印本页]

作者: 巴黎    时间: 2012-2-16 13:57
标题: [公告]关于开展2011年度吴江市文学艺术“双优奖”申报工作的通知
 

中共吴江市委宣传部文件


吴宣通〔201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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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1年度吴江市文学艺术

“双优奖”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镇党委,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吴江汾湖经济开发区、吴江市滨湖新城党工委,市委各部委办局、市各委办局(公司)党组织,市各人民团体党组织,市各直属单位党组织:

2011年,我市围绕纪念建党九十周年等系列活动的开展,文学艺术创作呈现出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喜人局面,新人佳作不断涌现。为进一步提升我市文学艺术创作水平,繁荣文学艺术事业,树立精品意识,调动全市广大文艺工作者的创作积极性,不断创作出更多受到群众喜爱的文学艺术精品力作,经研究,决定开展2011年度吴江市文学艺术“双优奖”申报工作。具体事项如下:

一、申报条件

作品获奖、发表期限为2011年1月1日起至2011年12月31日止,申报范围、门类等详见《吴江市文学艺术“双优奖”奖励办法》(见附件1)。

二、申报时间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开始申报作品,截止日期为2012年3月25日。

三、基本要求

1.高度重视,精心组织。设立吴江市文学艺术“双优奖”是推动我市文学艺术大发展大繁荣的重要举措。各单位、各部门要把申报工作当作一件大事来抓,认真组织,注重工作的主动性和有效性。

2.宣传发动,广泛参与。吴江市文学艺术“双优奖”接受单位推荐和个人申报,各单位、各部门要利用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动员和组织广大人民群众特别是文艺工作者积极申报,在参与中提升自身修养、提高创作水平。

3.公平公正,严肃纪律。吴江市文学艺术“双优奖”的评审工作严格执行《吴江市文学艺术“双优奖”奖励办法》的规定,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综合评审结果将在吴江文明网(http://www.wjwm.gov.cn)进行为期15天的公示,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对弄虚作假的申报个人和单位,将取消其参评资格,对已评定的撤销荣誉,公开通报批评。

四、申报方式

请“双优奖”申报者认真填写《吴江市文学艺术“双优奖”申报表》(见附件2),同时要求提供如下材料:

1.文学、音乐、戏剧、曲艺等创作类作品提供电子稿件1份;

2.书法、美术、摄影作品提供作品清晰影印件2份(六寸彩照)及电子稿件;

3.音乐、舞蹈、戏剧、曲艺、影视、广播剧等表演、演艺类作品提供录音、录像等电子介质材料一份。

对获奖、参展、刊发的文学艺术作品需提供获奖、参展证书复印件。

五、版权登记

为维护我市文学、艺术创作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智力成果的使用和交易,提升文化竞争水平,更好地推动我市版权保护工作,从今年起,决定对所有申报的文学、艺术作品开展版权登记工作。作品版权登记需提交以下材料:

1.作品登记表(见附件3);

2.身份证明(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须在同一页,如无苏州大市范围内的身份证,可由苏州市暂住证替代);

3.作品影印件(具体要求同“双优奖”申报要求)。

作品经初审符合登记条件,将由市文广新局新闻出版(版权)科制作正式书面材料予以上报,并代为进行网上申报,由江苏省版权局统一审核发证。版权登记费用将由苏州市级财政统一支付。

以上材料,由所在单位、协会统一报送至市委宣传部文教科(地址:吴江大厦A1716,联系人:范新巍,联系电话:63981716  13962501683)。


附件:1 .吴江市文学艺术“双优奖”奖励办法

2 .吴江市文学艺术“双优奖”申报表

3.作品登记表

中共吴江市委宣传部       

2012年2月7  

 

主题词:双优奖  申报  通知



 

 

 

 

 

抄送:存档。

中共吴江市委宣传部办公室                     2012年2月9日印发

(共印2份)


作者: 巴黎    时间: 2012-2-16 13:59
 

附件1:

吴江市文学艺术“双优奖”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坚持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实践“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落实“贴近实际、贴近群众、贴近生活近”的原则,积极加快建设吴江文化强市步伐,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此次吴江市文学艺术“双优奖”奖励办法是在原“双优奖”奖励办法的基础上进行修订,为吴江市文学艺术年度奖,突出奖励年度文学艺术优秀创作及优秀表演作品。

第三条  建立市文学艺术双优奖评审委员会,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负责市文学艺术“双优奖”的奖励评审工作。

市文学艺术“双优奖”评审委员会下设评审工作组和办公室,工作组由市委宣传部、市文广新局、市文联等有关部门人员组成,办公室设在市委宣传部,在市文学艺术双优奖评审委员会领导下开展评奖工作。

第四条             参评市双优奖的作品,主要是文学、书法、美术、民间文艺、摄影、音乐、舞蹈、戏剧、曲艺、影视、广播剧等各类文艺创作作品。

文学作品是指:包括儿童文学作品在内的小说(含长、中、短篇及微型小说)、散文(含杂文、随笔、传记、小品文)、诗歌(含新体诗、旧体诗、叙事诗、讽刺诗、散文诗)、报告文学、文学论文、文学评论等。

书法作品是指:各种技法和风格的书法(不含硬笔)、篆刻等作品。

美术作品是指:按规定属于美术类的艺术创作作品。

民间文艺作品是指:民间故事、新故事、民间传说、掌故、民间手工艺、民间歌谣等作品。

摄影作品是指:各种风格和类型的、具有一定艺术特征的摄影照片。

音乐作品是指:各种风格和类型的歌曲、乐曲、歌词。

戏剧作品是指:在我国剧种范畴内的各种剧种。

曲艺作品是指:说唱、评弹、小品、快板、表演唱等艺种范畴内的各类艺术作品。

影视、广播剧作品是指:各类电视剧、电视艺术片、电视散文(诗歌)、电视形象片、电视小品及广播剧等艺术作品。

专业论文是指:有论据、有论证、有论点的规范化的专业文字。不符合以上要求均视作随笔。

第五条  吴江市文学艺术“双优奖”分作品发表、入展(选),作品获奖,以及作品出版三个层次给予奖励。

第六条  作品发表、入展(选)范围与标准

(一)文学作品

1.凡当年度在以下刊物发表或选载的文学作品,诗歌每首奖400元;散文随笔(杂文)每篇奖600元;短篇小说每篇(次)奖1000元;中篇小说每部奖2000元;长篇小说每部奖3000元;纪实文学(报告文学)中篇每部奖2000元,长篇每部奖3000元;文学评论每篇奖1000元。发刊物头条每篇增加奖励500元;以小辑栏目形式发表或刊物重点推出的,每篇增加奖励1000元。

《人民文学》、《中国作家》、《收获》、《诗刊》、《当代》、《小说月报》、《小说选刊》、《新华文摘》、《中国儿童文学》、《儿童文学》、《世界文学》、《文学评论》、《中华文学选刊》、《中国报告文学》、《中华诗词》。

2.凡当年度在由全国文联、作协、文化部等部门主办的纯文学期刊发表或选载的文学作品,诗歌每首奖300元;散文随笔(杂文)每篇奖400元;短篇小说每篇奖800元;中篇小说每部奖1500元;长篇小说每部奖2500元;纪实文学(报告文学)中篇每部奖1500元,长篇每部奖2500元;文学评论每篇奖600元。发刊物头条每篇增加奖励400元;以小辑栏目形式发表或刊物重点推出的,每篇增加奖励800元。

3.凡当年度在由各国家级专业出版社主办的纯文学期刊发表或选载的文学作品,诗歌每首奖200元;散文随笔(杂文)奖300元;短篇小说每篇奖600元;中篇小说每部奖1200元;长篇小说每部奖2000元;纪实文学(报告文学)中篇每部奖1200元,长篇每部奖2000元;文学评论每篇奖500元。发刊物头条每篇增加奖励300元;以小辑栏目形式发表或刊物重点推出的,每篇增加奖励600元。

4.凡当年度在由省文联、作协、文化厅(含文化馆)、专业出版社主办的省级纯文学期刊发表或选载的文学作品,诗歌每首奖100元;散文随笔(杂文)每篇奖200元;短篇小说每篇奖400元;中篇小说每部奖1000元;长篇小说每部奖1300元;纪实文学(报告文学)中篇每部奖1000元,长篇每部奖1300元;文学评论奖每篇奖400元。发刊物头条每篇增加奖励200元;以小辑栏目形式发表或刊物重点推出的,每篇增加奖励400元。

5.凡当年度入选以下知名纯文学期刊的文学作品,每篇奖400元,该作品当年或前几年已获其它形式奖励的,如奖金额低于本奖励,则给予本次奖励高出前次奖励的部分。

《青春》、《苏州杂志》、《美文》、《小小说选刊》、《微型小说选刊》、《散文》(《散文?海外版》)、《诗歌报月刊》、《上海文学》、《萌芽》、《小说界》。

6.凡被译介到国外或港澳台地区,并在国外或港澳台地区正规出版发行的刊物或书籍发表的文学作品,每篇奖励500元;同一件作品经翻译后在多国、多刊(书籍)发表不重复奖励。

(二)书法、美术作品

1.凡当年度在中国书法家协会或中国美术家协会主办的以下大展中入展、入选的书法作品,分别奖励1500元、1000元;入选的美术作品,奖励1500元。

书法类:全国书法篆刻展、中国书法“兰亭奖”大展

美术类:全国美术展

2.凡当年度在中国书法家协会或中国美术家协会主办的以下大展中入展、入选的书法作品,分别奖励800元、500元;入选的美术作品,奖励800元。

书法类:全国青年书法篆刻展、中国书坛新人书法篆刻展、全国楹联书法大展、全国正书大展、全国行草书等专项书体的书法大展、全国扇面书法大展、全国妇女书法大展、全国篆刻展、全国刻字艺术展、全国榜书(大字)书法展(册页展、手卷展等书法形式的专项展)、西泠印社篆刻评展。

美术类:中国青年画展、中国画坛新人新作展、中国油画展、中国版画展、中国粉画展、中国画展、中国花鸟画展、中国山水画展、中国水彩画展、中国木刻展、中国水印木板展、中国雕塑展、中国风景山水画展、中国藏书票展、美术双年展、中国装饰艺术展。

以上展览名称如主办单位不变,则以冠名展览名称为准。

3.凡当年度在中国书法家协会或中国美术家协会与其它部门联办的各类大展中入展、入选的书法作品,分别奖励500元、400元;入选的美术作品,奖励500元。单项展览等同于省级。

4.凡当年度在省书法家协会或省美术家协会独家主办或分别与省委宣传部、省文联、省文化厅联办,或上述几家联办的各类大展中入展、入选的书法作品,分别奖励400元、300元;入选的美术作品,奖励400元。

5.凡当年度在以下专业刊物(选本)发表的书法、美术作品,有关书法、美术的专业论文,书法、美术作品每幅(篇)奖励500元,专业论文每篇奖励800元。

书法类:《中国书法》、《书法丛刊》

美术类:《美术》、《美术观察》

综合类:《全国书学论文集》、《中国书画》、《文艺研究》

6.凡当年度在以下专业刊物发表的书法、美术作品,有关书法、美术的专业论文,书法、美术作品每幅(篇)奖励300元,专业论文每篇奖励500元。

书法类:《中国书法》、《书与画》、《西泠艺丛》、《书法》(上海)、《书法杂志》(北京)、《青少年书法》、《书法赏评》、《篆刻》、《中国书画》(经济日报主办)、《东方艺术?书法》

美术类:《中国油画》、《中国画》、《中国版画》、《中国水彩》、《雕塑》、《中国粉画》

(三)民间文艺作品

1.凡当年度在以下刊物发表或选载的民间文学作品,每篇按长、中、短分别奖1000元、600元、400元。发刊物头条每篇按长、中、短分别奖1500元、800元、500元;以小辑栏目形式发表或刊物重点推出的,每增加一篇增加奖励200元。

《民间文学》

2.凡当年度在省文联、省民文协会、省文化厅主办的专业刊物发表或选载的民间文学作品,每篇按长、中、短分别奖800元、400元、200元;发刊物头条每篇按长、中、短分别奖1000元、500元、300元;以小辑栏目形式发表或刊物重点推出的,每增加一篇增加奖励100元。

(四)摄影作品

1.凡当年度在中国文联和中国摄影家协会主办的以下大展中入展、入选的照片,分别奖励1000元、600元。

中国摄影展

2.凡当年度在以下摄影刊物发表的摄影作品,每件奖励1000元。

《中国摄影》、《大众摄影》、《摄影世界》、《中国摄影报》、《人民画报》

3.凡当年度在中国文联和中国摄影家协会与其它部门联合主办的各类大展中入展、入选的照片,分别奖励800元、500元。

4.凡当年度在省文联和省摄影家协会举办或与兄弟协会联办的各类大展中入展、入选的照片,分别奖励400元、300元。

5.凡当年度在省文联和省摄影家协会与其它部门联合主办的各类大展中入展、入选的照片,分别奖励300元、200元。

6.凡当年度在以下摄影刊物发表的摄影作品,每件奖励500元。

《摄影之友》、《人民摄影》

7.凡当年度在国家级专业文化出版部门的摄影刊物上发表有关摄影的专业论文,每篇奖励800元。

8.凡当年度在省文联、摄影家协会或专业文化出版部门的摄影刊物上发表有关摄影的专业论文,每篇奖励500元。

(五)音乐作品

1.凡当年度在以下刊物发表或选载的音乐(含歌词)作品,每首词、曲各奖400元,发刊物头条每首词、曲各奖600元;以小辑栏目形式发表或刊物重点推出的,每增加一首词、曲各奖200元。

《歌曲》、《词刊》、《儿童音乐》

2.凡当年度在以下大学学报和刊物发表或选载的音乐论文作品,每篇奖500元,发刊物头条每篇奖800元。

中央音乐学院学报、上海音乐学院学报、中国音乐学院学报、《人民音乐》

3.凡当年度在以下大学学报发表或选载的音乐论文作品,每篇奖300元,发刊物头条每篇奖500元。

沈阳音乐学院学报、西安音乐学院学报、四川音乐学院学报、武汉音乐学院学报、星海音乐学院学报

4.凡当年度在省文联及其所属音乐协会或省文化厅(含省文化馆)所办音乐刊物发表或选载的音乐(含歌词)作品,每首词、曲各奖200元,发刊物头条每首词、曲各奖300元。

(六)戏剧、曲艺、影视、广播剧作品

1.凡当年度在以下刊物发表、选载或国家级剧团、影视媒体演播的各类剧本,每部按大型、中型、小型分别奖4000元、3000元、2000元。

《剧本》、《新创作》、《曲艺》、《戏剧》

2.凡当年度在省权威戏剧影视刊物、省评比中发表、选载、获奖或省剧团、影视媒体演播的各类剧本,每部按大型、中型、小型分别奖1200元、1000元、400元。

3.凡当年度在国家刊物发表或选载的戏剧、曲艺、影视、广播剧等方面的专业论文,每篇奖500元。

4.文学作品被中央、省电视台、电台采用,作为电视、电台文学或在文艺节目中播出,每篇作品依据媒体级别给予奖励:中央电视台、广播电台播出,每篇(次)奖800元;省电视台、电台播出,每篇(次)奖400元。同篇作品被中央和省电视台、电台同年播出,按高级别奖励一次,被同一电视台、电台或同级电视台、电台重复播出,只奖励一次,不累计奖励。

第七条  各类获奖作品及其奖励标准

1.由中宣部、文化部、广电总局、文联(含各协会)、中国作家协会主办的文学、书画、摄影、戏剧、曲艺、音乐、舞蹈、民间文艺等赛事或评比活动中获一等奖奖励8000元、二等奖奖励5000元、三等奖3000元。

2.由中宣部、文化部、广电总局、文联(含各协会)、中国作家协会和其他部门联办的赛事活动及由省委宣传部、省文化厅、省广电局、省文联(含各协会)、省作协主办的文学、书画、摄影、戏剧、曲艺、音乐、舞蹈、民间文艺等赛事或评比活动中获一等奖奖励5000元、二等奖奖励3000元、三等奖奖励2000元。

3.由省委宣传部、省文化厅、省广电局、省文联(含各协会)、省作协和其他部门联办的赛事活动中获一等奖奖励3000元、二等奖奖励2000元、三等奖奖励1000元。

4.在苏州市级宣传部、文广新局、文联(含各协会)主办的赛活动中获一等奖奖励3000元。

5.在全国“五个一”工程奖评比中获最高奖奖励20000元,获提名奖励10000元。在全国群星奖中获一等奖奖励15000元、二等奖奖励10000元、三等奖奖励8000元。获其他文学艺术领域全国最高奖的参照执行。

6.在省“五个一”工程奖、紫金山文学奖中获优秀作品奖奖励8000元,获入选作品奖奖励5000元;在省“五星工程奖”中获金奖奖励6000元、银奖奖励4000元、铜奖奖励2000元。获其他文学艺术领域省最高奖的参照执行。

7.在苏州市级“五个一”工程奖、政府文学奖中获奖奖励5000元,获入选作品奖奖励3000元。

第八条  作品出版的奖励标准

由国家正规出版社对文学、书法、美术、民间文艺、摄影、音乐、舞蹈、戏剧、曲艺、影视、广播剧等各类文艺创作作品进行正式出版,并由新华书店发行销售的(以出版合同为准),国家级出版社出版奖6000元,省级出版社出版奖4000元,省级以下出版社出版奖2000元。

第九条  相关说明

1.对同一作品在同一年度两次以上获得苏州市级以上奖励或展出的,取最高获奖或展出档次。如已在此前获得本奖项奖励,则在奖金总额中扣除已奖励部分。

2.凡合作完成的原创文学作品,如符合以上奖励条件,所获奖金由合作方自行协商分割,不重复奖励。如与外地作者合作创作,必须为第一作者,奖金为相应奖项的一半。

3.文学作品中杂文、小品文如字数不满500字,诗歌不满8行,或在刊物补白栏目发表的作品,奖励金额均根据相应奖金额减半奖励。

4.在参加各类赛事中,如不分奖项,由评委会根据实际审定奖励等级。

5.所有江苏省级以上宣传文化部门与地方联办的赛事,原则上为与地级市以上政府联办;与其他部门或地级市以下政府联办的赛事,酌情给予奖励。

6.无论何种文艺样式,凡属于学员习作或各种形式的交费发表、获奖、入展、入选作品均不予奖励。

7.书法、美术、摄影作者的作品通过评审入展后,按照惯例,需向各类展览主办单位缴纳的参展费及展览成本费,不视同交费作品。

8.参评人员必须是当年度在吴江工作、学习等的创作者,且系代表吴江发表、入展(选)作品或参赛获奖。

9.颁奖部门若为某组委会,组委会中应起码应有宣传、文化、广电、文联一家单位(包括直属业务部门)参与。若没有,不予考虑。

10.本办法所称“省”原则上指江苏省,具体依评审委员会综合评审结果而定。

第十条  市文学艺术“双优奖”原则上每年评定一次。申报的具体事项,以评奖活动开展当年由市文学艺术双优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下发的正式通知为准。

第十一条  市文学艺术“双优奖”的评审工作须严格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评委如有作品参评,实行回避制度。评审委员会评审时,需要三分之二以上无须回避委员出席方能生效。初评小组向评委会递交初评结果及建议意见,评委会根据初评结果,审核、评定各申报成果。如评委会不能作出最后评定时,则由评委会正、副主任裁定。

第十二条  为示公正,综合评审结果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以一定方式进行公示,接受公众监督。如有人举报获奖作品及获奖人的弄虚作假,不符合奖励规定的,一经查实将取消获奖资格,公开通报批评。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解释权属市文学艺术“双优奖”评审委员会。



作者: 巴黎    时间: 2012-2-16 1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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